第八章,法律责任、第六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并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一.在办理残疾人证件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二 拒绝接收能适应学习生活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三,向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收取学费的,四 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拒不接收无徒步行走能力的残疾儿童。少年就近入学的,五、拒绝招收符合国家规定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入学的,六。拒绝接收残疾毕业生的.七.未经批准拒不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八,非法辞退、开除残疾职工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九.对于残疾职工的转正.晋级 住房分配。职称评定 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劳动保险和表彰奖励,不与健全职工同等对待的.十.拒绝盲人和无徒步行走能力的残疾人免费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不含出租车,的。十一,拒绝盲人读物邮件免费寄递的 十二。拒绝盲人 无徒步行走能力的残疾人和持残疾人证件的其他残疾人免交门票进入公园的、十三.拒绝残疾人乘坐的非机动专用车辆在公园免费通行的 十四、以残疾人名义募捐的钱款物品未用于残疾人事业的、第六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侵犯残疾人的人身权。财产所有权和继承权的 二,歧视.侮辱.虐待和遗弃残疾人的、三 对残疾人负有扶养义务和监护责任而拒不履行的、四、指使,利用残疾人乞讨财物的.五。侵占 破坏残疾人专用公共设施的 六,截留。挪用和侵占残疾人事业经费的,七,接到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行为的检举、控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八、其他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