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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保护、第五十四条、残疾人的人身权。财产所有权和继承权受法律保护.第五十五条,禁止歧视 侮辱,虐待和遗弃残疾人,第五十六条。残疾人的法定扶养人 必须对残疾人履行扶养义务,残疾人的监护人必须履行监护职责,维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第五十七条、严禁任何人指使、利用残疾人乞讨财物.第五十八条,人民法院在办理涉及残疾人的离婚案件时,对残疾人在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方面应当给予照顾 第五十九条,残疾人专用的公共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损坏、第六十条,以残疾人名义募捐的钱款物品 必须用于残疾人事业,第六十一条,残疾人事业经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和侵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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