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信访秩序 第四十六条、信访工作机构、信访工作人员与信访人应当共同维护信访秩序、各级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维护信访场所 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及其周围的治安秩序,第四十七条。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 拦截车辆 或者堵塞、阻断交通 二.投寄危险物品或者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进入信访接待场所,或者以自杀、自残,传播传染病相要挟.三,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 故意损坏公共设施、公共财物,或者将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四、诽谤,辱骂,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以进入住宅等其他方式干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正常工作和生活。五。煽动.串联,唆使,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非法代理他人信访、六。以信访为由组织.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七、其他扰乱公共秩序 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行为。第四十八条 信访过程中发生扰乱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的情况时、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及时与信访人所在地人民政府和与信访事项有关的部门联系,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赶到事发现场,共同做好疏导说服工作,必要时.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可以通知公安机关到场 依法采取疏导措施或者相应的强制措施 第四十九条。信访工作机构对来访时不能控制自己行为,妨碍信访秩序的精神病患者、应当通知其所在地人民政府。所在单位或者监护人,将其接回.对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行为的精神病患者 应当通知接访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将其带离接待场所.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对信访人中有传染病或者疑似传染病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报告接访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