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信访事项的受理。第二十五条、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负责受理属于本国家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对不属于本国家机关职责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受理的国家机关及其信访工作机构提出,对依法应当通过或者已经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依法向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或者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第二十六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受理下列信访事项。一、对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意见。二.对本级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决议 决定的建议和意见,三、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建议和意见、四。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机关工作人员的批评.意见。以及对上述人员违法失职行为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五,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遵守,执行宪法 法律、法规情况的建议 意见,申诉,六.其他依法应当由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受理的信访事项,第二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受理下列信访事项。一、对本级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工作提出的建议。意见.二.对本级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工作人员履行职务行为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三,对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不适当的措施,指示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适当的措施。决定提出的改变或者撤销的要求.四、其他依法应当由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受理的信访事项 第二十八条。各级人民法院受理下列信访事项,一.对本级和下一级人民法院工作的建议 意见,二 对本级和下一级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三、对本级和下一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不服的申诉.四 其他依法应当由人民法院受理的信访事项,第二十九条,各级人民检察院受理下列信访事项、一.对本级和下一级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建议,意见,二.对本级和下一级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的申诉 控告或者检举,三.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行为的控告或者检举,四.对属于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的申诉 控告或者检举.五 其他依法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受理的信访事项,第三十条、跨地区,跨部门的信访事项、由发生信访事项的地区,部门与有关地区,部门的信访机构协商受理.协商不成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主管机关决定受理机关,应当对信访事项作出处理的国家机关分立,合并 撤销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国家机关受理。职责不清的,由决定其分立,合并 撤销的国家机关受理或者指定受理。第三十一条 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国家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第三十二条.国家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后,应当予以登记,审查,及时将信访人的投诉请求输入信访信息系统,有关国家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后 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但是,信访人的姓名。名称,或者住址不清的除外,第三十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时.可以就近向有关国家机关报告、有关国家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或者通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国家机关对于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不良影响的产生,扩大,国家机关对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不得隐瞒 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