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信访工作机构、人员和工作机制,第十四条。国家机关的信访工作机构负责处理本机关的信访事项.主要职责是、一,受理信访人提出的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协助本机关负责人做好接访和约访工作、二。承办上级、本级国家机关及其信访工作机构交办。转送的信访事项。并按要求及时报告,反馈承办结果,三、向本级,下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部门或者其信访工作机构交办。转送信访事项。四。指导。督促。检查信访工作。协调处理和督查 督办重要信访事项、五。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分析 反映信访情况、开展调查,提出完善政策 制度、措施的建议。六,对在信访工作中推诿.敷衍 拖延,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七。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第十五条 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其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进展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在接待场所或者网站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第十六条 国家机关应当选派坚持原则,公正廉洁、责任心强.具有相应的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群众工作经验的人员从事信访工作。国家机关应当定期对信访工作人员进行法律,政策,业务等相关知识培训,第十七条,信访工作人员在信访工作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文明接待。尊重信访人的合法权利。不得刁难和歧视信访人,二 按照信访工作的处理程序、依法及时地处理信访事项,不得置之不理,推诿拖延,三,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得利用职务之便徇私舞弊.不得接受信访人请客送礼,四、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和扩散信访人要求保密及可能对信访人权益造成损害的内容,不得将检举,控告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送给被检举 控告的人员和单位,五 对信访人持信访工作机构出具的投诉请求受理凭证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及结果的。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如实答复、六、依法保管信访材料,不得丢失,隐匿或者擅自销毁、第十八条.信访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信访工作人员的回避,由信访工作机构负责人决定,信访工作机构负责人的回避 由其所属国家机关负责人决定,第十九条.国家机关应当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建立或者确定本行政区域。本系统的信访信息系统 并与上 下级国家机关的信访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为信访人在当地提出信访事项.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提供便利,第二十条.设区的市级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信访接待日制度。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协调处理信访事项,国家机关负责人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由本人或者其指定的工作人员采取定期接待、预约信访人、到信访人居住地面谈等便民方式。协调处理信访事项、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信访问题排查调处机制,对排查出的可能引发信访事项或者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矛盾和突出问题,应当依法及时采取措施处理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信访工作联席会议通报和了解重大,复杂、疑难信访事项.研究处理对策,督促检查处理情况,必要时 进行跨部门 跨行业。跨地区的组织协调,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建立有利于迅速解决矛盾纠纷的工作机制.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应当组织相关社会团体,法律援助机构,专业人员.社会志愿者等共同参与 运用咨询.教育,协商、调解.听证等方法,依法,及时,合理处理信访人的投诉请求,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和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应当针对信访人在一定时期内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对涉及法规,规章,决议、决定等规范性文件的有关问题。应当及时向有关国家机关报告,并提出完善政策,解决问题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