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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信访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第十条,各级信访工作机构代表本机关处理信访事项。履行下列职责、第十一条.各级国家机关及其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建立下列信访工作制度 第十二条。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邮政编码 电子信箱.接待时间地点和值班 传真、电话等.在接待场所或者网站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改善接待场所的环境和条件,方便信访人反映问题。第十三条 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建立或者确定本行政区域、本系统的信访信息系统,并与上.下级国家机关的信访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为信访人在当地提出信访事项。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提供便利,第十四条、各级信访工作机构可以邀请相关社会团体。法律援助机构,专业人员 社会志愿者等参与信访工作.为信访人和信访工作机构提供法律和其他专业知识的咨询、服务.第十五条、各级国家机关信访工作人员必须熟悉法律政策,作风正派,廉洁奉公,责任心强,并在信访工作中遵守下列规定。第十六条.信访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权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信访工作中开展调查 提出建议.处置应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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