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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信访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第十条.各级信访工作机构代表本机关处理信访事项,履行下列职责,第十一条,各级国家机关及其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建立下列信访工作制度 第十二条。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电子信箱.接待时间地点和值班,传真,电话等、在接待场所或者网站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改善接待场所的环境和条件,方便信访人反映问题.第十三条,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建立或者确定本行政区域.本系统的信访信息系统 并与上 下级国家机关的信访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为信访人在当地提出信访事项,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提供便利.第十四条、各级信访工作机构可以邀请相关社会团体,法律援助机构,专业人员。社会志愿者等参与信访工作 为信访人和信访工作机构提供法律和其他专业知识的咨询,服务,第十五条。各级国家机关信访工作人员必须熟悉法律政策、作风正派、廉洁奉公,责任心强。并在信访工作中遵守下列规定,第十六条、信访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权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信访工作中开展调查。提出建议,处置应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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