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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持国家机关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 规范信访工作和信访行为、维护信访秩序 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国家机关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以及申诉,检举和控告。依法由有关国家机关处理的活动。本条例所称信访人,是指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条例所称国家机关、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 第三条 信访人依法进行信访的行为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打击报复。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经济和社会发展.改进国家机关工作以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有贡献的,有关国家机关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条、各级国家机关应当依法履行职责。科学 民主决策.从源头上减少和预防导致信访事项的矛盾和纠纷 第五条,信访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应当设立信访工作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信访工作机构.或者人员 负责受理和办理信访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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