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资源 更多>
第三章 监督和监测 第十五条.卫生行政部门.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应分工协作,互相配合。对企业.事业单位的尘肺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第十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劳动部门监督,监察、人员负责对企业.事业单位的尘肺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监察.并具有下列职权,一,对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尘肺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二.持监督,监察,员证可进入生产现场进行劳动卫生和工程技术措施、标准的检查、监测.参加有关会议。调阅有关资料 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并提出监督、监察,意见.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可按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的有关规定。对企业,事业单位的尘肺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员应由合格的卫生专业人员担任 经省卫生行政部门考核批准 并发给证 章,劳动安全监察员凭劳动部门发给的安全监察员证执行监察任务、第十八条。有粉尘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对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每三个月测定一次.有条件自测的可自行测定 无条件自测的可委托有关测定机构测定 第十九条 企业 事业单位应建立测尘资料档案。对测定和监测结果按规定汇总统计后,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劳动部门,工会组织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定期向职工公布,第二十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劳动部门对有粉尘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的测尘机构及其测尘人员,应加强业务指导和技术培训
批注书签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