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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监督和监测。第十五条。卫生行政部门.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应分工协作、互相配合,对企业。事业单位的尘肺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第十六条、卫生行政部门。劳动部门监督,监察 人员负责对企业,事业单位的尘肺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监察.并具有下列职权.一,对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尘肺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二.持监督 监察、员证可进入生产现场进行劳动卫生和工程技术措施,标准的检查 监测.参加有关会议,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并提出监督 监察,意见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可按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的有关规定,对企业。事业单位的尘肺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员应由合格的卫生专业人员担任 经省卫生行政部门考核批准,并发给证.章,劳动安全监察员凭劳动部门发给的安全监察员证执行监察任务.第十八条,有粉尘作业的企业 事业单位。应对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每三个月测定一次,有条件自测的可自行测定 无条件自测的可委托有关测定机构测定、第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建立测尘资料档案,对测定和监测结果按规定汇总统计后、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劳动部门,工会组织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并定期向职工公布。第二十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劳动部门对有粉尘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的测尘机构及其测尘人员 应加强业务指导和技术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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