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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监督和监测,第十五条、卫生行政部门。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应分工协作,互相配合、对企业、事业单位的尘肺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六条.卫生行政部门、劳动部门监督。监察,人员负责对企业。事业单位的尘肺病防治工作的监督 监察 并具有下列职权,一,对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尘肺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二、持监督,监察、员证可进入生产现场进行劳动卫生和工程技术措施、标准的检查、监测,参加有关会议 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并提出监督 监察、意见.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可按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的有关规定 对企业、事业单位的尘肺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员应由合格的卫生专业人员担任。经省卫生行政部门考核批准.并发给证 章 劳动安全监察员凭劳动部门发给的安全监察员证执行监察任务。第十八条,有粉尘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对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 每三个月测定一次。有条件自测的可自行测定,无条件自测的可委托有关测定机构测定。第十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建立测尘资料档案。对测定和监测结果按规定汇总统计后,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劳动部门、工会组织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定期向职工公布、第二十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劳动部门对有粉尘作业的企业 事业单位的测尘机构及其测尘人员,应加强业务指导和技术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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