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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监督和监测,第十五条.卫生行政部门,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应分工协作。互相配合,对企业、事业单位的尘肺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第十六条。卫生行政部门 劳动部门监督、监察 人员负责对企业。事业单位的尘肺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监察 并具有下列职权 一、对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尘肺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二。持监督。监察,员证可进入生产现场进行劳动卫生和工程技术措施,标准的检查、监测、参加有关会议,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并提出监督,监察、意见,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可按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的有关规定。对企业。事业单位的尘肺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员应由合格的卫生专业人员担任,经省卫生行政部门考核批准、并发给证,章。劳动安全监察员凭劳动部门发给的安全监察员证执行监察任务、第十八条 有粉尘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对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 每三个月测定一次 有条件自测的可自行测定.无条件自测的可委托有关测定机构测定.第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建立测尘资料档案、对测定和监测结果按规定汇总统计后、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劳动部门,工会组织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定期向职工公布.第二十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 劳动部门对有粉尘作业的企业 事业单位的测尘机构及其测尘人员,应加强业务指导和技术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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