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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监督和监测.第十五条,卫生行政部门,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应分工协作 互相配合 对企业 事业单位的尘肺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六条,卫生行政部门、劳动部门监督.监察,人员负责对企业.事业单位的尘肺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监察、并具有下列职权.一 对企业 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尘肺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二 持监督、监察 员证可进入生产现场进行劳动卫生和工程技术措施,标准的检查.监测.参加有关会议、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并提出监督.监察,意见,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可按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的有关规定,对企业,事业单位的尘肺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员应由合格的卫生专业人员担任。经省卫生行政部门考核批准.并发给证 章 劳动安全监察员凭劳动部门发给的安全监察员证执行监察任务。第十八条 有粉尘作业的企业 事业单位,应对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每三个月测定一次。有条件自测的可自行测定 无条件自测的可委托有关测定机构测定、第十九条、企业 事业单位应建立测尘资料档案。对测定和监测结果按规定汇总统计后。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劳动部门.工会组织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定期向职工公布,第二十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劳动部门对有粉尘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的测尘机构及其测尘人员、应加强业务指导和技术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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