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资源 更多>
第四章,健康管理,第二十一条,企业.事业单位对新从事粉尘作业的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发现有下列疾病者,不得从事粉尘作业 一,各种类型活动性肺结核病,二、慢性肝部疾病,严重慢性上呼吸道和支气管疾病。三。显著影响肺功能的胸膜 胸廓疾病.四、严重的心血管系统疾病。对在职和离职的从事粉尘作业人员,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并建立健康档案、职工工作调动。其健康档案应随同调转 第二十二条。健康检查的内容,期限和尘肺病诊断标准按、黑龙江省工业劳动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 尘肺X线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以及其他有关职业病管理规定执行、从事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应经地.市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第二十三条,对确诊的尘肺病患者。由职业病诊断机构发给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具体发放办法由省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四条。企业,事业单位对持有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的患者、必须将其调离粉尘作业岗位、并给予治疗或疗养。从事粉尘作业的职工,其健康检查费用和患尘肺病的治疗费用 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从事粉尘作业者生前未确诊尘肺病。死亡后家属要求进行病理学诊断的,检查费用由企业 事业单位支付。经病理学诊断为尘肺病的、按尘肺病待遇处理、第二十六条。企业,事业单位必须贯彻执行职业病报告制度.按期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劳动部门,工会组织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职工尘肺病发生和死亡情况.
批注书签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