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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健康管理.第二十一条,企业、事业单位对新从事粉尘作业的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发现有下列疾病者,不得从事粉尘作业,一 各种类型活动性肺结核病。二.慢性肝部疾病 严重慢性上呼吸道和支气管疾病。三.显著影响肺功能的胸膜,胸廓疾病,四 严重的心血管系统疾病.对在职和离职的从事粉尘作业人员。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并建立健康档案.职工工作调动,其健康档案应随同调转、第二十二条,健康检查的内容.期限和尘肺病诊断标准按.黑龙江省工业劳动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尘肺X线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以及其他有关职业病管理规定执行,从事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应经地 市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第二十三条、对确诊的尘肺病患者。由职业病诊断机构发给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具体发放办法由省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四条.企业、事业单位对持有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的患者,必须将其调离粉尘作业岗位 并给予治疗或疗养.从事粉尘作业的职工。其健康检查费用和患尘肺病的治疗费用,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从事粉尘作业者生前未确诊尘肺病,死亡后家属要求进行病理学诊断的,检查费用由企业,事业单位支付 经病理学诊断为尘肺病的.按尘肺病待遇处理。第二十六条 企业,事业单位必须贯彻执行职业病报告制度。按期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劳动部门,工会组织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职工尘肺病发生和死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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