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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健康管理。第二十一条 企业,事业单位对新从事粉尘作业的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发现有下列疾病者 不得从事粉尘作业 一,各种类型活动性肺结核病,二,慢性肝部疾病 严重慢性上呼吸道和支气管疾病,三、显著影响肺功能的胸膜,胸廓疾病,四,严重的心血管系统疾病,对在职和离职的从事粉尘作业人员,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并建立健康档案,职工工作调动,其健康档案应随同调转,第二十二条、健康检查的内容.期限和尘肺病诊断标准按。黑龙江省工业劳动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尘肺X线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以及其他有关职业病管理规定执行。从事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应经地。市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第二十三条。对确诊的尘肺病患者,由职业病诊断机构发给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具体发放办法由省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第二十四条,企业。事业单位对持有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的患者。必须将其调离粉尘作业岗位、并给予治疗或疗养,从事粉尘作业的职工 其健康检查费用和患尘肺病的治疗费用、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从事粉尘作业者生前未确诊尘肺病。死亡后家属要求进行病理学诊断的,检查费用由企业 事业单位支付.经病理学诊断为尘肺病的 按尘肺病待遇处理.第二十六条,企业,事业单位必须贯彻执行职业病报告制度。按期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劳动部门.工会组织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职工尘肺病发生和死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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