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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健康管理,第二十一条,企业,事业单位对新从事粉尘作业的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发现有下列疾病者 不得从事粉尘作业,一,各种类型活动性肺结核病、二 慢性肝部疾病、严重慢性上呼吸道和支气管疾病 三,显著影响肺功能的胸膜、胸廓疾病,四,严重的心血管系统疾病.对在职和离职的从事粉尘作业人员,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 职工工作调动,其健康档案应随同调转、第二十二条.健康检查的内容,期限和尘肺病诊断标准按 黑龙江省工业劳动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 尘肺X线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以及其他有关职业病管理规定执行、从事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应经地、市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第二十三条。对确诊的尘肺病患者,由职业病诊断机构发给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具体发放办法由省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第二十四条,企业,事业单位对持有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的患者.必须将其调离粉尘作业岗位、并给予治疗或疗养,从事粉尘作业的职工,其健康检查费用和患尘肺病的治疗费用 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从事粉尘作业者生前未确诊尘肺病、死亡后家属要求进行病理学诊断的 检查费用由企业,事业单位支付,经病理学诊断为尘肺病的、按尘肺病待遇处理,第二十六条、企业、事业单位必须贯彻执行职业病报告制度,按期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劳动部门。工会组织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职工尘肺病发生和死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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