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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防尘 第六条 凡有粉尘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防尘的规定.采取综合性防尘措施和无尘或低尘的新技术 新工艺,新设备,使作业场所粉尘浓度不超过国家卫生标准,暂时达不到国家卫生标准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创造条件,积极治理,并按卫生行政部门。劳动部门的规定逐步达到国家卫生标准,对粉尘危害严重而又难以改进的企业,事业单位.由其主管部门统筹规划。实行关、停,并.转,第七条。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 未积极治理,又未采取防护措施,严重影响职工人身安全和健康时.职工有权拒绝操作 第八条,国家尚未规定的粉尘卫生标准。本省需补充的,由省卫生行政部门会同省劳动等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第九条、防尘设施和有粉尘危害的生产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应达到,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TJ36、79、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85、和国家有关防尘的卫生和技术规定的要求。防尘设施的鉴定和产品定型制度,由省劳动部门会同省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条.防尘经费应按规定提取.并纳入企业、事业单位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经费计划 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第十一条、严禁任何企业,事业单位将有粉尘危害的作业以任何形式转嫁给乡镇、街道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第十二条。中.小学校各类校办实习工厂或车间 禁止从事有粉尘的作业,禁止安排学生参加有粉尘危害的生产劳动。第十三条。职工使用的防止粉尘危害的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企业 事业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并教育职工按规定和要求使用、对初次从事粉尘作业的人员,由所在单位进行基本防尘知识的培训和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粉尘作业。禁止安排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粉尘作业,第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有粉尘作业的工程项目.为使防尘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有关部门或单位应执行下列规定、一 计划部门在审批,基本建设工程项目计划任务书,和下达计划时、必须同时提出对防尘的要求和经费安排、并应抄送劳动部门 卫生行政部门和工会组织,二,设计单位在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中。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编写安全和工业卫生专篇 三 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应将初步设计按有关规定送同级卫生行政部门 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四、竣工验收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前两个月向卫生行政部门。劳动部门申请审查.鉴定 前一个月向参加验收的卫生行政部门,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提交试产期间的劳动安全、卫生状况报告书,竣工验收 必须有卫生行政部门。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参加、凡不符合要求的不予验收、不得投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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