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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防尘,第六条。凡有粉尘作业的企业 事业单位必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防尘的规定。采取综合性防尘措施和无尘或低尘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使作业场所粉尘浓度不超过国家卫生标准、暂时达不到国家卫生标准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创造条件.积极治理。并按卫生行政部门。劳动部门的规定逐步达到国家卫生标准,对粉尘危害严重而又难以改进的企业,事业单位.由其主管部门统筹规划、实行关,停、并、转,第七条,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未积极治理、又未采取防护措施,严重影响职工人身安全和健康时,职工有权拒绝操作 第八条,国家尚未规定的粉尘卫生标准 本省需补充的,由省卫生行政部门会同省劳动等有关部门研究制定 第九条、防尘设施和有粉尘危害的生产设备的设计,制造 安装应达到,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79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85.和国家有关防尘的卫生和技术规定的要求、防尘设施的鉴定和产品定型制度 由省劳动部门会同省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第十条,防尘经费应按规定提取 并纳入企业.事业单位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经费计划.专款专用,不得挪用,第十一条,严禁任何企业,事业单位将有粉尘危害的作业以任何形式转嫁给乡镇.街道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第十二条,中 小学校各类校办实习工厂或车间,禁止从事有粉尘的作业。禁止安排学生参加有粉尘危害的生产劳动、第十三条。职工使用的防止粉尘危害的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并教育职工按规定和要求使用.对初次从事粉尘作业的人员。由所在单位进行基本防尘知识的培训和考核 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粉尘作业 禁止安排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粉尘作业,第十四条,新建 改建,扩建有粉尘作业的工程项目 为使防尘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有关部门或单位应执行下列规定,一。计划部门在审批.基本建设工程项目计划任务书、和下达计划时.必须同时提出对防尘的要求和经费安排.并应抄送劳动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工会组织 二,设计单位在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中.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编写安全和工业卫生专篇,三,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应将初步设计按有关规定送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四。竣工验收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前两个月向卫生行政部门,劳动部门申请审查、鉴定.前一个月向参加验收的卫生行政部门 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提交试产期间的劳动安全。卫生状况报告书。竣工验收。必须有卫生行政部门 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参加,凡不符合要求的不予验收,不得投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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