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防尘,第六条。凡有粉尘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防尘的规定,采取综合性防尘措施和无尘或低尘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使作业场所粉尘浓度不超过国家卫生标准,暂时达不到国家卫生标准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创造条件,积极治理、并按卫生行政部门 劳动部门的规定逐步达到国家卫生标准 对粉尘危害严重而又难以改进的企业,事业单位,由其主管部门统筹规划、实行关 停,并、转 第七条.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未积极治理,又未采取防护措施.严重影响职工人身安全和健康时、职工有权拒绝操作,第八条,国家尚未规定的粉尘卫生标准,本省需补充的、由省卫生行政部门会同省劳动等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第九条.防尘设施和有粉尘危害的生产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应达到,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79、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85、和国家有关防尘的卫生和技术规定的要求,防尘设施的鉴定和产品定型制度.由省劳动部门会同省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第十条、防尘经费应按规定提取、并纳入企业、事业单位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经费计划、专款专用 不得挪用,第十一条。严禁任何企业,事业单位将有粉尘危害的作业以任何形式转嫁给乡镇、街道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第十二条。中.小学校各类校办实习工厂或车间、禁止从事有粉尘的作业,禁止安排学生参加有粉尘危害的生产劳动.第十三条 职工使用的防止粉尘危害的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并教育职工按规定和要求使用 对初次从事粉尘作业的人员.由所在单位进行基本防尘知识的培训和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粉尘作业。禁止安排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粉尘作业、第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有粉尘作业的工程项目 为使防尘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有关部门或单位应执行下列规定,一 计划部门在审批.基本建设工程项目计划任务书,和下达计划时、必须同时提出对防尘的要求和经费安排 并应抄送劳动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工会组织,二.设计单位在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中,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编写安全和工业卫生专篇 三。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应将初步设计按有关规定送同级卫生行政部门 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审查同意后 方可施工 四.竣工验收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前两个月向卫生行政部门 劳动部门申请审查,鉴定。前一个月向参加验收的卫生行政部门,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提交试产期间的劳动安全.卫生状况报告书.竣工验收 必须有卫生行政部门.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参加,凡不符合要求的不予验收,不得投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