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防尘.第六条.凡有粉尘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防尘的规定 采取综合性防尘措施和无尘或低尘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使作业场所粉尘浓度不超过国家卫生标准。暂时达不到国家卫生标准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创造条件,积极治理、并按卫生行政部门,劳动部门的规定逐步达到国家卫生标准.对粉尘危害严重而又难以改进的企业、事业单位。由其主管部门统筹规划、实行关。停.并,转,第七条、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未积极治理。又未采取防护措施,严重影响职工人身安全和健康时。职工有权拒绝操作,第八条 国家尚未规定的粉尘卫生标准。本省需补充的、由省卫生行政部门会同省劳动等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第九条,防尘设施和有粉尘危害的生产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应达到.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79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 GB5083、85。和国家有关防尘的卫生和技术规定的要求。防尘设施的鉴定和产品定型制度,由省劳动部门会同省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条,防尘经费应按规定提取.并纳入企业、事业单位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经费计划.专款专用、不得挪用.第十一条。严禁任何企业。事业单位将有粉尘危害的作业以任何形式转嫁给乡镇。街道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第十二条、中、小学校各类校办实习工厂或车间。禁止从事有粉尘的作业。禁止安排学生参加有粉尘危害的生产劳动 第十三条,职工使用的防止粉尘危害的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并教育职工按规定和要求使用。对初次从事粉尘作业的人员。由所在单位进行基本防尘知识的培训和考核 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粉尘作业.禁止安排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粉尘作业、第十四条,新建.改建 扩建有粉尘作业的工程项目 为使防尘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 同时投产使用 有关部门或单位应执行下列规定,一、计划部门在审批,基本建设工程项目计划任务书、和下达计划时,必须同时提出对防尘的要求和经费安排.并应抄送劳动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工会组织,二.设计单位在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中.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编写安全和工业卫生专篇。三 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应将初步设计按有关规定送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四,竣工验收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前两个月向卫生行政部门、劳动部门申请审查、鉴定,前一个月向参加验收的卫生行政部门。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提交试产期间的劳动安全、卫生状况报告书、竣工验收,必须有卫生行政部门,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参加 凡不符合要求的不予验收.不得投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