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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防尘,第六条,凡有粉尘作业的企业 事业单位必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防尘的规定 采取综合性防尘措施和无尘或低尘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使作业场所粉尘浓度不超过国家卫生标准 暂时达不到国家卫生标准的企业,事业单位 应创造条件.积极治理.并按卫生行政部门。劳动部门的规定逐步达到国家卫生标准.对粉尘危害严重而又难以改进的企业、事业单位。由其主管部门统筹规划,实行关 停,并.转,第七条.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未积极治理、又未采取防护措施,严重影响职工人身安全和健康时 职工有权拒绝操作、第八条,国家尚未规定的粉尘卫生标准.本省需补充的。由省卫生行政部门会同省劳动等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第九条,防尘设施和有粉尘危害的生产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应达到、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 79。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 85,和国家有关防尘的卫生和技术规定的要求、防尘设施的鉴定和产品定型制度.由省劳动部门会同省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第十条.防尘经费应按规定提取 并纳入企业。事业单位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经费计划 专款专用 不得挪用,第十一条.严禁任何企业。事业单位将有粉尘危害的作业以任何形式转嫁给乡镇,街道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第十二条、中,小学校各类校办实习工厂或车间 禁止从事有粉尘的作业,禁止安排学生参加有粉尘危害的生产劳动,第十三条、职工使用的防止粉尘危害的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并教育职工按规定和要求使用、对初次从事粉尘作业的人员.由所在单位进行基本防尘知识的培训和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粉尘作业。禁止安排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粉尘作业.第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有粉尘作业的工程项目。为使防尘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有关部门或单位应执行下列规定,一 计划部门在审批、基本建设工程项目计划任务书。和下达计划时.必须同时提出对防尘的要求和经费安排、并应抄送劳动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工会组织.二,设计单位在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中、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编写安全和工业卫生专篇,三。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应将初步设计按有关规定送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四、竣工验收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前两个月向卫生行政部门,劳动部门申请审查.鉴定。前一个月向参加验收的卫生行政部门,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提交试产期间的劳动安全、卫生状况报告书。竣工验收.必须有卫生行政部门、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参加.凡不符合要求的不予验收,不得投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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