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防尘、第六条.凡有粉尘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防尘的规定 采取综合性防尘措施和无尘或低尘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使作业场所粉尘浓度不超过国家卫生标准 暂时达不到国家卫生标准的企业 事业单位,应创造条件,积极治理.并按卫生行政部门,劳动部门的规定逐步达到国家卫生标准.对粉尘危害严重而又难以改进的企业 事业单位,由其主管部门统筹规划。实行关、停.并.转 第七条 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未积极治理、又未采取防护措施、严重影响职工人身安全和健康时,职工有权拒绝操作,第八条,国家尚未规定的粉尘卫生标准,本省需补充的 由省卫生行政部门会同省劳动等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第九条.防尘设施和有粉尘危害的生产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应达到。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79。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85,和国家有关防尘的卫生和技术规定的要求,防尘设施的鉴定和产品定型制度。由省劳动部门会同省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条。防尘经费应按规定提取,并纳入企业、事业单位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经费计划,专款专用、不得挪用。第十一条.严禁任何企业 事业单位将有粉尘危害的作业以任何形式转嫁给乡镇、街道企业或个体工商户 第十二条 中 小学校各类校办实习工厂或车间.禁止从事有粉尘的作业.禁止安排学生参加有粉尘危害的生产劳动。第十三条。职工使用的防止粉尘危害的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并教育职工按规定和要求使用,对初次从事粉尘作业的人员。由所在单位进行基本防尘知识的培训和考核 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粉尘作业 禁止安排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粉尘作业 第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有粉尘作业的工程项目,为使防尘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有关部门或单位应执行下列规定 一、计划部门在审批,基本建设工程项目计划任务书.和下达计划时。必须同时提出对防尘的要求和经费安排、并应抄送劳动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工会组织,二 设计单位在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中,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编写安全和工业卫生专篇、三、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应将初步设计按有关规定送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四、竣工验收的项目 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前两个月向卫生行政部门、劳动部门申请审查、鉴定,前一个月向参加验收的卫生行政部门。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提交试产期间的劳动安全。卫生状况报告书、竣工验收。必须有卫生行政部门,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参加、凡不符合要求的不予验收、不得投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