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奖励和处罚。第二十七条 对在尘肺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卫生行政部门。劳动部门,工会组织给予表彰或奖励,第二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劳动部门给予处罚,一 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应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的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 二。强令尘肺病患者继续从事粉尘作业的,除责令限期将尘肺病患者调离,并安排适当工作外,同时对单位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三。不执行测尘制度或健康检查制度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四。假报测尘结果或尘肺病诊断结果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的.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五,防尘设施搁置不用或任意拆除的,给予警告。并限期改正 逾期仍不改的、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六 挪用防尘措施经费的.应限期补回。并按挪用经费总额的10,以下处以罚款。七,安排未成年人从事粉尘作业的.除责令将其调离粉尘作业岗位外、同时对单位每采用一名未成年人处以五百元罚款.八,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并责令承接单位停业整顿、九,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责令停业。并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十、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 三,四,项规定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九条,卫生行政部门或劳动部门作出停业整顿处罚决定的.应事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第三十条,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行政机关应在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 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三十一条。罚款全额上缴同级财政,用于企业改善有害作业条件和进行监测 不得挪用、第三十二条 企业 事业单位负责人和监督 监测人员玩忽职守、违反本办法。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 情节轻微的 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