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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奖励和处罚,第二十七条、对在尘肺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卫生行政部门。劳动部门.工会组织给予表彰或奖励,第二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 劳动部门给予处罚、一.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应限期治理 逾期不治理的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二,强令尘肺病患者继续从事粉尘作业的,除责令限期将尘肺病患者调离.并安排适当工作外,同时对单位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三 不执行测尘制度或健康检查制度的 给予警告 并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四 假报测尘结果或尘肺病诊断结果的.给予警告 并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的。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五 防尘设施搁置不用或任意拆除的,给予警告,并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的,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六,挪用防尘措施经费的,应限期补回,并按挪用经费总额的10,以下处以罚款。七。安排未成年人从事粉尘作业的.除责令将其调离粉尘作业岗位外、同时对单位每采用一名未成年人处以五百元罚款.八.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并责令承接单位停业整顿,九,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责令停业,并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十,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三,四、项规定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九条.卫生行政部门或劳动部门作出停业整顿处罚决定的,应事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条,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行政机关应在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当事人对复议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 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一条 罚款全额上缴同级财政,用于企业改善有害作业条件和进行监测.不得挪用,第三十二条,企业.事业单位负责人和监督。监测人员玩忽职守,违反本办法 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情节轻微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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