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资源 更多>
第五章 奖励和处罚、第二十七条.对在尘肺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奖励.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卫生行政部门 劳动部门.工会组织给予表彰或奖励.第二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劳动部门给予处罚 一 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应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的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二,强令尘肺病患者继续从事粉尘作业的,除责令限期将尘肺病患者调离.并安排适当工作外.同时对单位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三 不执行测尘制度或健康检查制度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四,假报测尘结果或尘肺病诊断结果的 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逾期不改的、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五.防尘设施搁置不用或任意拆除的.给予警告.并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的,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六,挪用防尘措施经费的,应限期补回。并按挪用经费总额的10.以下处以罚款,七、安排未成年人从事粉尘作业的,除责令将其调离粉尘作业岗位外、同时对单位每采用一名未成年人处以五百元罚款,八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并责令承接单位停业整顿,九,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责令停业。并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十,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三,四。项规定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九条、卫生行政部门或劳动部门作出停业整顿处罚决定的。应事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条。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行政机关应在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三十一条 罚款全额上缴同级财政,用于企业改善有害作业条件和进行监测,不得挪用 第三十二条,企业。事业单位负责人和监督,监测人员玩忽职守、违反本办法、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情节轻微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批注书签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