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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职工健康.消除粉尘危害。防止尘肺病发生 促进生产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有粉尘作业的企业 事业单位,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本地区尘肺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劳动部门应按各自分工 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各级计委.经委等综合管理部门,在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技术改造计划时、应统筹安排尘肺病防治工作,第四条,企业.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 行业管理部门应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卫生标准和防尘规定.制定本系统,本行业的尘肺病防治规划和相应措施,并督促实施,各级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必须指定专门机构或专人负责乡镇企业尘肺病防治工作.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并指导乡镇企业开展尘肺病防治工作.第五条、企业,事业单位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尘肺病防治工作负有直接责任 应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 改善劳动条件,使粉尘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达到国家卫生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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