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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以下简称,残疾人保障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 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第三条,残疾人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和国家给予的特别扶助、残疾人必须遵守法律。履行应尽的义务,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残疾人应当发扬乐观进取精神,自尊,自信,自强.自立.为社会主义建设贡献力量。第四条、国家和社会对伤残军人.因公致残人员以及其他为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致残的人员实行特别保障,给予优待和抚恤。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人事业的领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残疾人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工作、研究解决残疾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协调。督促,检查。残疾人保障法。和本办法的贯彻实施。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履行各自的职责,执行、残疾人保障法、和本办法.以及其他法律 法规.规章中有关保障残疾人权益的规定,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决策目标,执行责任和考核监督体系 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康复、就业.教育。维权,扶贫、文体等专项经费,并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逐年增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彩票公益金的使用宗旨、逐步加大彩票公益金支持残疾人事业的力度 省级统筹彩票公益金用于专项助残的资金应当逐步增加。第七条,残疾人联合会代表残疾人的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团结教育残疾人,广泛动员社会力量 为残疾人服务 承担残疾人工作机构的日常工作 协助人民政府发展和管理残疾人事业、残疾人联合会可以依法募集资金.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并定期向社会公开 第八条 全社会应当发扬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精神、理解、尊重 关心、帮助残疾人,支持残疾人事业,机关、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做好所属范围内的残疾人工作。从事残疾人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人员,应当履行各自的职责 努力为残疾人服务,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或者个人为残疾人提供捐助和服务,开展志愿者助残等公益活动.残疾人的亲属及监护人不得虐待和遗弃残疾人,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预防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宣传 普及母婴保健和残疾预防的知识。建立健全出生缺陷预防和早期发现.早期治疗机制,针对遗传 疾病,药物.事故。灾害。环境污染和其他致残因素。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控制残疾的发生、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残疾人 对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为残疾人服务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残疾人参与国家政治生活,保障残疾人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第十二条 本省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均应遵守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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