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教育,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教育作为国家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加强领导,统一规划、有计划地举办特殊教育学校,在普通学校中开办残疾人教育班、部,和随班就读、省辖市至少建有一所达到国家标准的综合性特殊教育学校,县 市、根据需要建立特殊教育学校、第二十条、各类普通教育和特殊教育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残疾人保障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有关规定招收残疾人就学 不得拒绝,各类普通教育和特殊教育机构应当把教育残疾人自尊,自信、自强 自立作为一项重要的教育内容 第二十一条、教育部门,家庭和社会应当积极采取措施、使具有学习能力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受到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各级人民政府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和贫困残疾人的子女.补助寄宿生活等费用,逐步实施残疾学生免费中等职业教育和普通高中教育 对接受非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人的子女 通过减免学费,提供助学贷款和特殊困难补助,组织勤工助学等形式、保障其完成学业。贫困残疾学生优先享受助学金.第二十二条。省辖市应逐步开办残疾人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应开设职业教育课程。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残疾人所在单位和社会应当对残疾人开展扫除文盲和其他成人教育 鼓励残疾人自学成才。第二十三条 特殊教育学校和普通学校附设的特殊教育班教师应经过专业培训.省人民政府有计划地举办各级各类特殊教育师范院校,专业.在普通师范院校开设特殊教育班 部、培养,培训特殊教育师资 普通师范院校开设特殊教育课程或者讲授有关内容、使普通教师掌握必要的特殊教育知识。手语翻译。从事特殊教育工作的教职工和聋儿听力语言训练的教师 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特殊教育津贴,第二十四条。财政及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专项列支特殊教育经费、并随着教育经费的增加逐步增加.征收的教育事业费附加划出一定比例用于义务教育阶段的特殊教育。鼓励社会力量举办特殊教育学校和捐资,捐物助学.特殊教育学校校办企业依法享受校办企业和社会福利企业的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