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残疾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被侵害人或其代理人有权要求主管部门处理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四十五条.违反、残疾人保障法.和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情节轻重分别给以批评教育。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履行对残疾人扶养,扶助、教育义务的、二 歧视、侮辱,侵害.虐待。遗弃残疾人的.三、破坏.损毁残疾人专用的公共设施的.四.挪用.克扣、截留、侵占。贪污残疾人的教育,康复 救济.福利和减免税款等资金或者物资的.五、因工作失职发生事故 造成残疾的发生。发展的、六。其他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侵害残疾人的合法权益,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或者承担其他民事责任、第四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一,拒绝符合规定的残疾人报考,入学 就业或者在国家规定以外限制残疾人报考,入学 就业的.二。擅自辞退残疾职工的,三,损毁,侵占无障碍设施或者擅自改变无障碍设施用途的 四。拒不执行,残疾人保障法,和本办法规定的优惠政策的。第四十七条,有关部门对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案件、应当优先受理.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应当根据残疾人的特殊困难.给予照顾,提供方便、人民法院,律师事务所及其他法律服务机构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其诉讼费,聘请律师的费用及其他法律服务费用.应酌情减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