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文化生活和无障碍环境 第三十三条.文化,体育 民政等有关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应当鼓励。帮助残疾人参加各种文化,体育。娱乐活动 有计划地兴办残疾人活动场所。创造条件.满足残疾人精神文化生活的需要,第三十四条。报刊,广播,电视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宣传保护残疾人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反映残疾人生活,为残疾人服务 影剧院等娱乐场所在国家法定节日,全国助残日.国际残疾人日应对残疾人免费开放,有关部门应当指定一些体育场馆 影剧院。对有组织的残疾人训练、比赛和演出给予免费 公共图书馆应当逐步开办盲文图书室、盲人有声读物场所、有条件的地方应当开办盲人有声读物图书馆,第三十五条,残疾人所在单位应当鼓励帮助残疾人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文化.艺术,体育和其他有益活动.其在集训 比赛。表演期间,视为出勤 第三十六条 残疾人持残疾人证进入旅游景区旅游的、免收门票,视力,智力残疾人和一级二级肢体残疾人的一名陪护人员免收门票,第三十七条,新建。改建 扩建建筑物 道路 交通设施等。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范标准和要求、与无障碍设施同步设计 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对已建成未达到无障碍建设要求的,应当逐步进行无障碍改造.优先推进与残疾人日常工作。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的无障碍改造,逐步推进小城镇,农村地区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侵占无障碍设施。或者擅自改变无障碍设施的用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贫困残疾人家庭住宅无障碍改造提供资助.第三十八条、残疾人持残疾人证免费乘坐城市市区公共交通工具 乘坐其他公共交通工具 应当给予优先购票和乘坐、其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及导盲犬、准予免费携带,公共交通工具应当配置无障碍设备,并标明残疾人专用坐椅、司乘人员应当优先安排残疾人乘坐,公共停车场应当设置残疾人专用停车位。并免收停车费用.第三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扶助残疾人的活动,采取措施。组织好全国助残日和国际残疾人日活动,为残疾人排忧解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