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文化生活和无障碍环境.第三十三条。文化.体育、民政等有关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应当鼓励.帮助残疾人参加各种文化.体育、娱乐活动,有计划地兴办残疾人活动场所 创造条件 满足残疾人精神文化生活的需要。第三十四条、报刊。广播。电视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宣传保护残疾人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反映残疾人生活 为残疾人服务,影剧院等娱乐场所在国家法定节日,全国助残日。国际残疾人日应对残疾人免费开放.有关部门应当指定一些体育场馆、影剧院,对有组织的残疾人训练、比赛和演出给予免费。公共图书馆应当逐步开办盲文图书室,盲人有声读物场所 有条件的地方应当开办盲人有声读物图书馆.第三十五条,残疾人所在单位应当鼓励帮助残疾人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文化、艺术.体育和其他有益活动.其在集训,比赛 表演期间,视为出勤,第三十六条,残疾人持残疾人证进入旅游景区旅游的 免收门票,视力,智力残疾人和一级二级肢体残疾人的一名陪护人员免收门票 第三十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道路、交通设施等.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范标准和要求,与无障碍设施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对已建成未达到无障碍建设要求的。应当逐步进行无障碍改造,优先推进与残疾人日常工作,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的无障碍改造、逐步推进小城镇、农村地区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侵占无障碍设施。或者擅自改变无障碍设施的用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贫困残疾人家庭住宅无障碍改造提供资助 第三十八条、残疾人持残疾人证免费乘坐城市市区公共交通工具、乘坐其他公共交通工具,应当给予优先购票和乘坐.其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及导盲犬,准予免费携带。公共交通工具应当配置无障碍设备。并标明残疾人专用坐椅。司乘人员应当优先安排残疾人乘坐.公共停车场应当设置残疾人专用停车位。并免收停车费用 第三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扶助残疾人的活动 采取措施,组织好全国助残日和国际残疾人日活动,为残疾人排忧解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