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附则,第六十五条,本条例所称高速公路附属设施 是指为保护、养护高速公路和保障高速公路安全畅通所设置的公路防护.排水.养护。管理.交通安全,通讯 收费 监控、服务等设施,设备.以及专用建筑物.构筑物等,第六十六条 本条例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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