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路政管理 第二十五条。省。省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做好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督促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完善高速公路服务设施、保障高速公路完好 畅通,省 省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检查,制止各种侵占。损坏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高速公路附属设施的行为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阻挠.高速公路监督检查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应当公正廉洁,热情服务,秉公执法、第二十六条,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讯设施.水利工程及其他建设工程等。确需占用高速公路用地.挖掘高速公路的,跨越 穿越高速公路修建桥梁,架,埋.设管线及修建地下构筑物,以及在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埋设管线 电缆及修建地下构筑物等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商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 报经有管辖权的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须征得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占用、挖掘高速公路的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原公路的工程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或者给予经济补偿.所修建 架 埋 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要求,造成高速公路损坏的。应当修复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高速公路出入口通道。立交桥,匝道,连接线.服务区停车场内及通道上摆摊设点。堆放物品.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倾倒垃圾、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 污染高速公路和影响高速公路畅通的活动、第二十八条 国家重点高速公路用地两侧外各五十米.其他高速公路用地两侧外各三十米、高速公路立交桥、匝道。收费站外侧各一百米范围内为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 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新建,扩建建筑物或者地面构筑物,控制区内原有的合法建筑物,构筑物需要拆迁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二十九条.高速公路特大型桥梁周围三百米。大中型桥梁周围二百米、隧道洞口上方或者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不得挖沙,采石、取土 倾倒废弃物。进行爆破。地下开采作业及其他危及高速公路安全的活动 在前款规定的范围内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的。应当事先报经省交通主管部门会同省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高速公路,第三十条,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车辆的外廓尺寸及轴载质量必须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省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在高速公路入口处设立超载运输监控室或者监控装置,实施超载运输检查,超载的车辆必须卸载后方可通行 卸载所需费用由运输人支付 运载不可解体超限物品的车辆确需行驶高速公路的,应当经省。省辖市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影响交通安全的 还应当按照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车道 速度行驶、并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运输人不能按规定采取措施的,由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采取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运输人承担。第三十一条,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在高速公路上设置明显的标志 标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 擅自移动.涂改高速公路标志.标线 标桩 界桩以及其他附属设施.不得填充高速公路边沟.开设平面交叉道口.第三十二条,除高速公路收费站区。立交区,服务区和过路天桥区外.禁止在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设置广告设施,在高速公路收费站区、立交区 服务区和过路天桥区设置广告设施的,应当经省 省辖市交通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第三十三条 对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造成损坏的.相关责任人应当立即报告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接受调查处理 并承担赔偿责任,因交通事故造成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相关责任人应当保护现场,报告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和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和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在处理案件时,应当及时通知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相关责任人应当向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