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九条、高速公路建设应当科学规划,协调发展 高速公路规划应当依据国家路网规划、按照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国防建设的需要编制 并与城市总体规划和其他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相协调。第十条、国家重点高速公路规划的编制.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其他高速公路规划、由省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计划 土地等有关部门并商沿线省辖市人民政府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一条、高速公路建设用地规划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当年的建设用地应当纳入年度建设用地计划.第十二条,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 项目法人的选择和确定,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项目法人应当严格履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对建设项目的质量。投资和工期负责、第十三条、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项目资本金制度,招标投标制度,合同管理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和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四条、投资建设经营性高速公路的项目法人投入项目的资本金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数额 投资建设经营性高速公路的项目法人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开工建设和建成投入运营 非因不可抗力不能如期开工的 批准机关可以收回高速公路的建设经营权。不能如期完工的。依照合同处理 第十五条、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应当在批准建设前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高速公路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护环境。防止水土流失。保护文物古迹,高速公路项目建设确需压覆矿产资源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六条.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具有承揽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的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不得将所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严格履行工程合同,承担合同中明确的质量责任和义务、接受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 施工,监理以及与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 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和有关法规。规章实行招标,招标应当坚持公开 公平 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十七条.项目法人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质量管理制度和质量责任制度,保证高速公路建设工程的质量,第十八条。高速公路勘察设计 施工工期的合同约定应当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合同约定的工期不得随意变更 第十九条,高速公路的设计和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计,安装报警电话,可变信息板等交通安全设施,交通行政执法和交通安全执法所必需的场所。设施应当与高速公路同时设计建设,第二十条、设计单位在设计高速公路时,应当踏勘现场 听取当地水利等有关部门和村民委员会的意见、按照保持水流通畅。便利生产,生活的原则,依照有关规定设计桥涵,排水.隔音墙等设施、施工单位应当严格依照前款规定的设计施工 已经建成通车的高速公路,供村、居,民穿越高速公路的通道因积水等原因无法通行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采取补救措施、保证正常通行,第二十一条、高速公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对高速公路建设依法征收.征用土地和迁移居民。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建设高速公路征收。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支付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补偿标准由征地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向农民公示、依照前款规定应当支付给农民的费用.项目法人应当在土地丈量后及时缴纳给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高速公路开始施工前支付给农民.安置补助费的支付和使用,依照国务院。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执行,任何部门 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拖欠,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应当根据情况变化及时修订,第二十二条.高速公路建设损坏乡村道路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撤离前予以修复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建设高速公路取土.应当利用荒丘、荒坡、荒废地和高岗薄地,并与土地开发 整理,复垦相结合、确需在耕地上取土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依法承担复垦责任,第二十三条,省 省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维护高速公路建设秩序 加强对高速公路建设的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建成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