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周口市中心城区建设用地规划容积率调整管理规定的通知.周政办.2010。14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市政府有关部门.周口市中心城区建设用地规划容积率调整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一、年九月十五日.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容积率的调整管理,维护建设市场的公开,公平 公正,提高规划管理水平,创优服务发展环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和河南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河南省监察厅。关于切实加强经营性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周口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周口市行政区域内的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通过公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的各类建设用地.涉及规划容积率调整的。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建设用地出让前,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有关规范要求,城市规划和地块的实际情况,科学提出容积率指标 出具规划设计条件、第四条 容积率调整要与周边地区的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基础设施的服务能力相匹配 第五条。对同一地块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规划方案审定、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核定的容积率指标及相应的总建筑面积应当一致.建筑面积的计算口径统一执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B,T503532005 分期开发建设的用地、各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筑面积的总和,不得突破规划条件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规定、第六条,规划条件是政府出让土地的约定条件和前置条件.其中容积率指标是规划条件的核心内容之一,土地一经出让,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擅自更改规划条件确定的容积率、建设用地出让后。建设单位确需调整规划条件确定的容积率的 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一,城市规划,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 调整或修编造成地块发展条件变化的。二、因城市基础设施.公益性公共设施建设需要,导致已出让地块的面积及相关建设条件发展变化的,三.没有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区域,符合市政府中心城区开发项目鼓励政策要求,且不影响国家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的。四 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前已明确的容积率指标与所编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容积率指标不一致的,五 容积率指标确定不合理,规划主管部门研究确需调整的地块。符合以上条件的,在不影响国家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重新核定建设用地的容积率指标,第七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调整容积率,一 未经规划许可 擅自开工的建设项目.二,作为违法建设项目被查处的 三.影响国家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的 第八条。容积率调整按以下程序进行.一,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整容积率申请。就变更的目的,理由及依据进行说明。并出具规划 建筑设计方案图、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就变更的内容进行审核论证、对于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不予批准,对于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变更申请 就及时将变更的容积率和相应的规划条件进行公示.并向土地主管部门通报,三.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变更调整的.应报市政府规划委员会研究。研究同意的应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程序和前款规定进行.四.没有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并已出具规划条件,容积率需要调整的、报市政府规划委员会研究,研究同意的应就地块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按程序批准后进行办理。第九条、经批准调整容积率的,建设单位必须与市国土部门签订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补缴土地出让金差价后方可办理建设工程规划审批手续、其中非经营性用地改变为经营性用地的 应依法办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等手续.第十条。本规定执行后 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块不予出具规划条件,因项目建设需要确需规划主管部门出具规划条件的 需经市政府规划委员会研究,研究同意的.应结合地块用地情况编制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并按程序批准后.方可出具规划条件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