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养护管理,第五十一条、省.省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高速公路养护的监督管理。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或者高速公路养护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对高速公路进行养护和维修.使其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第五十二条。高速公路大修、中修和专项工程养护业务应当采用招标方式选定养护企业,对高速公路进行大修,中修和实施专项工程改造、应当科学安排、周密计划 充分考虑工程实施对交通的影响.确需封闭一侧车道时.应当采取措施,避免发生阻塞、保证安全通行,对高速公路的日常养护作业.应当避开车流高峰时段、第五十三条.高速公路养护人员实施养护作业。应当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养护作业的车辆.机械必须设置明显的标志和示警灯。高速公路养护,维修施工时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规范的施工标志 安全标志和安全防范设施,通过施工现场的车辆.必须减速并按设置标志行驶。服从现场指挥人员的指挥。高速公路养护专用车辆和专用机械进行作业时,在不影响过往车辆通行的前提下,其行驶路线和方向不受高速公路标志、标线限制。过往车辆和高速公路养护车辆应当注意相互避让,第五十四条,因塌方,山体滑坡,水毁等严重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紧急情况 致使高速公路交通局部中断时 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可以临时变更车道、设置明显的标志、并迅速报告省交通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抢修,难以及时修复的 沿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助抢修.第五十五条。高速公路绿化和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水土保持工作,由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组织实施。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树木不得任意砍伐 需要更新砍伐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完成更新补种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