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第三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 配合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进行检查 第三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由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组成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 纳入区域卫生计生规划,改善技术服务设施和条件。提高技术服务水平 第三十八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 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针对育龄人群的特点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宣传教育,承担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中有关的临床服务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颁布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取得执业资格并注册登记。禁止个体医疗机构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第三十九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指导公民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应当保证受术者的安全。第四十条。公民生育应当接受孕产期保健指导.防止或者减少出生缺陷,经指定的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确诊 育龄夫妻一方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 应当及时采取绝育措施或者长效避孕措施、禁止生育.第四十一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第四十二条,在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实行计划生育手术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认定为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给予免费治疗、因计划生育手术造成丧失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外。国家工作人员,企业职工由所在单位按工伤对待。农村居民,城镇无业居民由所在基层单位在生产.生活上给予照顾和资助,符合救济条件的应当给予社会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