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控制人口数量 提高人口素质,保持适度生育水平,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 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和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履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职责、并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制定具体措施,共同做好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第五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社会团体.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各级计划生育协会应当协助同级人民政府组织公民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实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第六条.村民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主要负责人负责,根据工作需要设置计划生育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工作人员。企业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负责.并接受所在地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机构的指导、监督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