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组织实施、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实际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加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管理 监督和检查指导.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应当规定控制人口数量,优化人口结构 加强母婴保健.提高人口素质的措施.第九条.乡 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落实本管辖区域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第十条、城市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居民自治,社区服务的管理和服务机制 并将其纳入创建文明街道、文明社区.文明家庭的内容.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为流动人口提供基本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网络,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体制和组织形式.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人民政府为主.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配合。第十二条 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对生育政策,奖励政策,征收社会抚养费和行政处罚标准以及安排生育情况等定期公开,自觉接受公众监督。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必须实事求是 如实上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 瞒报 伪造 篡改或者拒报统计数据.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并负责贯彻实施,发展改革 财政,民政,公安,工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食品药品监管.统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供人口与计划生育有关数据。实行人口信息资源共享。第十四条。卫生和计划生育、教育、科技,文化.民政,新闻出版广电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引导公民树立科学 文明,进步的人口观念和生育观念。自觉实行计划生育,大众媒体负有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的义务。第十五条、加强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健全基层工作网络,对村民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计划生育管理人员给予适当报酬 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予以保障 并逐步提高对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