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奖励与社会保障。第二十八条。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延长婚假十五天。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延长产假六十天 并给予配偶护理假十五天.延长婚 产假期间、享受正常婚。产假待遇,第二十九条.对计划生育受术者,按规定给予节育假,接受绝育手术确需其配偶护理的 其配偶享受七至十天的护理假,国家工作人员、企业职工在上述假期内,视为全勤。农村居民可以由所在乡,镇 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助.第三十条、对自2016年1月1日起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不再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依法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父母。持证享受以下奖励、一、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日起,到子女十八周岁止.对独生子女父母由双方所在单位每月分别发给不低于十元的奖金、二 独生子女父母,是国家工作人员 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退休时分别给予不低于三千元的一次性奖励,是农村居民及城镇无业居民的、年老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适当补助。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父母、其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 按照规定给予扶助 在经济补贴,医疗保障、养老保障,应急帮扶,亲情关爱等方面给予照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人口与计划生育救助公益金,其经费来源主要是财政投入和社会捐助,主要用于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或者不再收养子女的,退休或者丧失劳动能力时的补助。第三十二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优先优惠的,继续享受相关优先优惠。一。在扶持发展生产上。对独生子女家庭给予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优惠和支持,二,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以工代赈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三。提高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宅基地标准、多增加一人份的集体福利分配份额.四。对下岗的独生子女父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培训和就业,五 农村独生子女在参加本省中考、高考时。给予增加十分的照顾、六,对独生子女入托儿所,幼儿园。上小学、就医住院等方面给予适当照顾.七。对六十岁以上的独生子女父母 在就医,养老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第三十三条。根据政府引导 农民自愿的原则 对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符合政策的农村独生子女和两女家庭、按照规定继续发放奖励扶助金 有条件的农村可以实行多种形式的养老保障办法.第三十四条 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并已享受本条例规定的各项奖励和优先优惠的夫妻再生育子女的,停止其奖励和优先优惠.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第三十五条,对执行本条例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