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出租人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 将不得出租的房屋出租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 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第二十五条、出租人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出租房屋不符合最小出租单位或者人均承租建筑面积要求的、或者将厨房。卫生间,阳台 地下储藏室出租供人员居住的 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六条,出租人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罚、涉嫌犯罪的 依法移送司法机关,承租人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 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罚,涉嫌犯罪的 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第二十七条 出租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八条规定 未在规定期限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的,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注销手续的 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个人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八条。房屋租赁经纪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未书面告知出租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的.或者未在规定期限报送房屋租赁合同的。或者代理房屋租赁,未在规定期限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九条、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未在规定期限报告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第三十一条,负责房屋租赁管理的工作人员,在房屋租赁管理活动中 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