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 出租人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将不得出租的房屋出租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第二十五条.出租人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出租房屋不符合最小出租单位或者人均承租建筑面积要求的,或者将厨房,卫生间 阳台,地下储藏室出租供人员居住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六条,出租人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 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罚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承租人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第二十七条,出租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八条规定、未在规定期限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的 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注销手续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个人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单位逾期不改正的 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八条.房屋租赁经纪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未书面告知出租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的,或者未在规定期限报送房屋租赁合同的、或者代理房屋租赁、未在规定期限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未在规定期限报告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第三十一条、负责房屋租赁管理的工作人员.在房屋租赁管理活动中、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 依法移送司法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