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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出租人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 将不得出租的房屋出租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第二十五条.出租人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出租房屋不符合最小出租单位或者人均承租建筑面积要求的,或者将厨房、卫生间,阳台,地下储藏室出租供人员居住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六条。出租人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承租人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罚.涉嫌犯罪的 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第二十七条 出租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 第十八条规定.未在规定期限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的,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注销手续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个人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八条、房屋租赁经纪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未书面告知出租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的、或者未在规定期限报送房屋租赁合同的、或者代理房屋租赁 未在规定期限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未在规定期限报告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绝 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第三十一条,负责房屋租赁管理的工作人员。在房屋租赁管理活动中 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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