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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租赁当事人义务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一、属于违法建筑的、二 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三 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四.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权利的.五.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承租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十平方米.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第九条,出租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 不得向未提供合法身份证件或者证明的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出租房屋。二,对出租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三 出租房屋用作生产、经营.办公场地的 或者用作文化娱乐,体育活动等公共场所的 应当符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四.发现承租人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应当及时报告房屋所在地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五、发现出租房屋内有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六 依法申报。缴纳房屋租赁相应税款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遵守的其他行为、第十条,承租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 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证明,二、依法需要办理居住登记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三,按照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合理使用房屋 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使用性质、四。发现承租房屋有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告知出租人,五 遵守计划生育政策 已婚育龄人员应当自觉接受居住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 六 利用承租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七,不得利用承租房屋非法生产。加工,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以及具有毒害性 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八 不得利用承租房屋从事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遵守的其他行为 第十一条.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依法订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双方约定,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姓名,名称。有效身份证件的种类与号码。联系方式和住所、二。房屋的坐落.面积,结构,使用性质,附属设施,家具和家电等室内设施状况。三 租金,押金的数额和支付方式 四.租赁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五.房屋和室内设施的安全性能,六,租赁期限。七,房屋维修责任 八,物业服务、水、电。燃气等相关费用的缴纳 九。争议解决办法和违约责任,十。其他约定,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 供当事人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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