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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租赁管理.规范房屋租赁行为,保障房屋租赁市场健康发展,维护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租赁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租赁 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出租人将其拥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将其所有或者管理的房屋,提供给他人使用并获取固定收益或者以其他方式变相出租房屋的行为,视为房屋租赁.第四条、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房屋租赁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含开发区指定的机构,负责本区域内房屋租赁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 人口和计划生育,城乡建设 规划 环保,城市管理,文化、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地税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房屋租赁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五条、县,市 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房屋租赁管理纳入社区综合管理的范围,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负责协调和处理辖区内房屋租赁事务和纠纷,并受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承担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工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居 委会以及其他组织、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房屋租赁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六条.房屋租赁监督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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