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 第五条,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受法律保护、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 确认所有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 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省属国家机关,社会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中央在黔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 由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负责登记发证。确认使用权 第六条.依照 实施条例、的规定。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 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 依法改变土地用途的 必须自批准改变或者转移之日起30日内向土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土地变更登记,土地登记机关应当在受理土地变更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办理完结、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第七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