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资源 更多>
  • 贵州省政务数据 第3部分:数据清洗加工规范 DB52/T 1540.3-2020
  • 贵州省岩溶洼地 开挖中心选择技术指南 DB52/T 1543-2020
  • 贵州省政务云 第5部分:政务信息系统建设管理规范 DB52/T 1539.5-2020
  • 贵州省普通高中学校建设规范指导手册(试行) 2011年
  • 贵州省廉租房建设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1年
  • 贵州省关于进一步明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备案)相关事宜的通知 2014年
  • 贵州省关于廉租住房建设采取节能措施的通知 2009年
  • 贵州省火灾报警信息显示及疏散指示系统技术规范 DB52/T 745-2012
  •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执行新版《住宅设计规范》中可容纳担架电梯条款规定的指导意见 2013年
  • 贵州省关于加强建筑排烟气管道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2011年
第四章,耕地保护 第十二条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占用耕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按照下列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 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一 占用基本农田,没有条件开垦的。应当缴纳征收该土地补偿费2倍的耕地开垦费,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征收该土地补偿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耕地开垦费,二 占用其他耕地.没有条件开垦的 应当缴纳征收该土地补偿费1倍的耕地开垦费、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征收该土地补偿费0.5倍以上1倍以下的耕地开垦费。耕地开垦费应当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第十三条,新开垦的耕地由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部门验收,也可以委托市。州人民政府或者地区行政公署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和同级农业行政部门验收,土地后备资源匮乏的个别市,州 地。新增建设用地后,新开垦耕地的数量不足以补偿所占用耕地数量的.必须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减免本行政区域内开垦耕地的数量 由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统一组织易地开垦,第十四条。禁止闲置,荒芜耕地、闲置,荒芜耕地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违反,土地管理法 应当缴纳闲置费的、按照该耕地年产值1至2倍的标准缴纳,第十五条 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 荒滩等用于种植业.林业 畜牧业。渔业生产的,按照下列权限批准。一、一次性开发不足60公顷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二 一次性开发60公顷以上不足300公顷的,由市,州人民政府或者地区行政公署批准,三.一次性开发300公顷以上不足600公顷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开发农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地 荒滩等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应当事先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同意,并签订合同。批准权限依照前款规定执行,其中。一次性开发600公顷以上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第十六条,县。乡。镇人民政府 应当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村镇规划及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的要求,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土地整理方案、对田,水、路,林和农村村民住宅区及闲散地。废弃地进行土地整理.土地整理方案应当明确参与土地整理的单位和个人的权利义务以及新增耕地的分配原则,开发,复垦和整理土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等规划、严格保护生态环境,防止土地沙化,石化和水土流失。禁止在25度以上的陡坡上造地。禁止毁林毁草开垦,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对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的要求 有计划地组织实施好25度以上坡耕地退耕还林还草工作,第十七条,因挖损、塌陷 压占。堆放固体废弃物 临时使用土地等造成土地破坏.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谁破坏、谁复垦,的原则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每平方米5元至15元的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第十八条、耕地开垦费,土地闲置费。土地复垦费由承担耕地占补平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按照规定权限收取 全额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耕地开垦。土地整理和土地复垦 具体征收。管理,使用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批注书签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