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其买卖或者转让行为无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并可处以非法所得40。以上50,以下罚款,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可以处以非法所得30 以上40,以下罚款 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可处以非法所得20.以上30。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应当以有偿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而擅自划拨的.其划拨行为无效。该土地由原划拨机关收回 不按照规定收回的 由其上一级机关责令限期收回,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按照有关规定补足出让金 出让方和受让方重新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逾期不办理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依法重新处置,第三十九条 应当申报土地登记而未申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责令当事人在30日内申报,逾期不申报的.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条.应当缴纳耕地开垦费.土地闲置费,土地复垦费而拒不缴纳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 每日加收1,的滞纳金 第四十一条、未经批准开发国有和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地 荒滩等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开发.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应当补办手续 逾期不补办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自行拆除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处以每公顷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逾期不拆除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第四十二条、依法征收,占用集体土地和使用国有土地。且对当事人补偿.安置后.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责令限期交出土地、逾期不交出的,由国土资源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补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逾期不补办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每平方米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责令限期补办用地审批手续,处以应缴费用金额1,以上3、以下罚款,第四十五条 国土资源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