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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法律援助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 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四条、法律援助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或者因过错给受援人造成重大损失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第四十五条。法律援助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其返还受援人及其亲属的钱.物,并给予警告。情节严重 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处罚.第四十六条、受援人以欺骗方式获得法律援助的,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双倍支付已获得法律服务的全部费用、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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