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权利和义务.第三十四条、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在实施法律援助过程中。发现受援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可以终止法律援助,法律援助已经完成的,法律援助机构有权向受援人收取办案费和服务费,第三十五条 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法律援助人员在履行法律援助职责时,受到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干预或者打击的 有权向相关部门提出控告、第三十六条.法律援助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承担法律援助义务,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第三十七条。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必须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监督 不得拖延 无故中止援助或者擅自委托他人办理。法律援助人员不得收取受援人及其亲属的钱,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第三十八条、法律援助人员办结法律援助事务后.可以获得适当补贴、第三十九条,受援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法律援助协议使法律援助义务难以履行的。经法律援助机构同意、法律援助人员可以终止提供法律援助,第四十条,受援人有事实证明法律援助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 可以要求法律援助机构更换法律援助人员,第四十一条,受援人有义务如实陈述事实与情况。提供有关证据材料 协助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工作.第四十二条、受援人在受援期间因经济情况改善,不再符合受援条件或者因受援获得较大收益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法律援助机构支付法律服务费等相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