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司法公正,规范法律援助工作,保障公民平等享有法律保护的权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指导和协调法律服务机构及其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以下统称为法律援助人员,为经济困难或者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免费的法律帮助。以保障其合法权益得以实现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本条例所称受援人是指获得法律援助的当事人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法律援助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日常工作。第四条、社会团体。大专院校及其他有关组织开展的法律援助,应当接受所在地同级法律援助机构的指导和监督.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律援助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 社会协调发展 法律援助机构可以接受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法律援助经费由法律援助机构管理、专款专用 并且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第六条,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事务、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第七条、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对不通晓通用语言文字的受援人.法律援助机构根据需要可以为其提供翻译,第八条 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及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应当支持.配合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的工作,第九条 对于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