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司法公正.规范法律援助工作 保障公民平等享有法律保护的权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指导和协调法律服务机构及其律师 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以下统称为法律援助人员,为经济困难或者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免费的法律帮助,以保障其合法权益得以实现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本条例所称受援人是指获得法律援助的当事人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法律援助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日常工作,第四条,社会团体,大专院校及其他有关组织开展的法律援助、应当接受所在地同级法律援助机构的指导和监督.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律援助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法律援助机构可以接受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捐赠 法律援助经费由法律援助机构管理,专款专用,并且接受财政 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六条.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事务 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第七条、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对不通晓通用语言文字的受援人.法律援助机构根据需要可以为其提供翻译.第八条、司法机关 行政机关及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应当支持.配合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的工作、第九条,对于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