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司法公正,规范法律援助工作,保障公民平等享有法律保护的权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指导和协调法律服务机构及其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以下统称为法律援助人员 为经济困难或者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免费的法律帮助、以保障其合法权益得以实现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本条例所称受援人是指获得法律援助的当事人,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法律援助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日常工作,第四条,社会团体.大专院校及其他有关组织开展的法律援助.应当接受所在地同级法律援助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律援助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 社会协调发展,法律援助机构可以接受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法律援助经费由法律援助机构管理,专款专用。并且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第六条、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事务。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第七条。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对不通晓通用语言文字的受援人、法律援助机构根据需要可以为其提供翻译。第八条、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及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应当支持、配合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的工作、第九条.对于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