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设立条件,第五条,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市商业发展规划.二。经营者具备企业法人条件,三、有固定的交易场所、具有合法的商业用地手续,城市区域内设立的。交易场所面积不少于2万平方米.交易大厅不少于500平方米 县域内设立的.交易场所面积不少于1万平方米、交易大厅不少于300平方米、四、能为二手车经营主体提供必要的配套服务设施和场地,场内应当设置查验区 展示区.休息区、交易大厅等具体区域 五,能为公安部门。税务部门提供办公场所、第六条。设立二手车经销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本市商业发展规划,二,具备企业法人条件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城市区域内设立的。经营场所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县域内设立的,经营场所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 四,有必要的配套服务设施、第七条 设立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 是独立的中介机构,二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建筑面积不得少于200平方米 有符合规定的车辆技术检测设备和配套设施 三 有3名以上从事二手车鉴定评估业务的专业人员 四,注册资本金不少于30万元。五 有规范的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内部管理制度、治安制度、信誉保证制度及鉴定评估过失赔偿制度.六、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设立二手车拍卖企业。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九条、设立二手车经纪机构 应当具备企业法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