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设立条件,第五条,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 符合本市商业发展规划 二,经营者具备企业法人条件.三,有固定的交易场所.具有合法的商业用地手续、城市区域内设立的、交易场所面积不少于2万平方米 交易大厅不少于500平方米.县域内设立的,交易场所面积不少于1万平方米,交易大厅不少于300平方米.四 能为二手车经营主体提供必要的配套服务设施和场地、场内应当设置查验区、展示区 休息区,交易大厅等具体区域。五。能为公安部门,税务部门提供办公场所,第六条.设立二手车经销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本市商业发展规划,二、具备企业法人条件。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城市区域内设立的.经营场所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县域内设立的,经营场所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四。有必要的配套服务设施.第七条、设立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是独立的中介机构,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建筑面积不得少于200平方米 有符合规定的车辆技术检测设备和配套设施、三、有3名以上从事二手车鉴定评估业务的专业人员,四。注册资本金不少于30万元 五,有规范的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内部管理制度,治安制度、信誉保证制度及鉴定评估过失赔偿制度,六 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设立二手车拍卖企业,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法律 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第九条 设立二手车经纪机构,应当具备企业法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