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设立条件、第五条。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本市商业发展规划 二 经营者具备企业法人条件,三.有固定的交易场所,具有合法的商业用地手续,城市区域内设立的,交易场所面积不少于2万平方米 交易大厅不少于500平方米.县域内设立的、交易场所面积不少于1万平方米.交易大厅不少于300平方米,四.能为二手车经营主体提供必要的配套服务设施和场地.场内应当设置查验区,展示区。休息区,交易大厅等具体区域,五,能为公安部门,税务部门提供办公场所,第六条。设立二手车经销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本市商业发展规划。二 具备企业法人条件,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城市区域内设立的 经营场所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 县域内设立的。经营场所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四,有必要的配套服务设施、第七条,设立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是独立的中介机构,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建筑面积不得少于200平方米.有符合规定的车辆技术检测设备和配套设施 三、有3名以上从事二手车鉴定评估业务的专业人员,四 注册资本金不少于30万元,五,有规范的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内部管理制度 治安制度 信誉保证制度及鉴定评估过失赔偿制度,六。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设立二手车拍卖企业,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第九条、设立二手车经纪机构 应当具备企业法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