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设立条件,第五条。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本市商业发展规划。二,经营者具备企业法人条件,三.有固定的交易场所,具有合法的商业用地手续,城市区域内设立的 交易场所面积不少于2万平方米,交易大厅不少于500平方米,县域内设立的.交易场所面积不少于1万平方米,交易大厅不少于300平方米,四。能为二手车经营主体提供必要的配套服务设施和场地 场内应当设置查验区,展示区,休息区,交易大厅等具体区域,五.能为公安部门、税务部门提供办公场所 第六条、设立二手车经销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本市商业发展规划.二 具备企业法人条件。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城市区域内设立的.经营场所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县域内设立的,经营场所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 四。有必要的配套服务设施。第七条 设立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 是独立的中介机构。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建筑面积不得少于200平方米,有符合规定的车辆技术检测设备和配套设施,三,有3名以上从事二手车鉴定评估业务的专业人员 四,注册资本金不少于30万元 五。有规范的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内部管理制度,治安制度、信誉保证制度及鉴定评估过失赔偿制度.六.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设立二手车拍卖企业,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第九条,设立二手车经纪机构 应当具备企业法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