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设立条件、第五条,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本市商业发展规划,二。经营者具备企业法人条件。三.有固定的交易场所 具有合法的商业用地手续 城市区域内设立的。交易场所面积不少于2万平方米 交易大厅不少于500平方米,县域内设立的、交易场所面积不少于1万平方米.交易大厅不少于300平方米、四.能为二手车经营主体提供必要的配套服务设施和场地,场内应当设置查验区、展示区,休息区.交易大厅等具体区域、五,能为公安部门 税务部门提供办公场所.第六条,设立二手车经销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本市商业发展规划,二,具备企业法人条件。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城市区域内设立的.经营场所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县域内设立的 经营场所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四。有必要的配套服务设施,第七条、设立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是独立的中介机构。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建筑面积不得少于200平方米 有符合规定的车辆技术检测设备和配套设施.三。有3名以上从事二手车鉴定评估业务的专业人员.四。注册资本金不少于30万元,五。有规范的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内部管理制度 治安制度,信誉保证制度及鉴定评估过失赔偿制度 六 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设立二手车拍卖企业。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第九条,设立二手车经纪机构 应当具备企业法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