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设立条件。第五条 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本市商业发展规划,二 经营者具备企业法人条件。三,有固定的交易场所、具有合法的商业用地手续。城市区域内设立的。交易场所面积不少于2万平方米,交易大厅不少于500平方米,县域内设立的.交易场所面积不少于1万平方米。交易大厅不少于300平方米,四,能为二手车经营主体提供必要的配套服务设施和场地 场内应当设置查验区,展示区、休息区 交易大厅等具体区域,五,能为公安部门 税务部门提供办公场所、第六条、设立二手车经销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市商业发展规划。二,具备企业法人条件,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城市区域内设立的 经营场所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县域内设立的。经营场所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四。有必要的配套服务设施.第七条。设立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是独立的中介机构 二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建筑面积不得少于200平方米,有符合规定的车辆技术检测设备和配套设施 三,有3名以上从事二手车鉴定评估业务的专业人员。四.注册资本金不少于30万元,五,有规范的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内部管理制度、治安制度,信誉保证制度及鉴定评估过失赔偿制度。六.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七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设立二手车拍卖企业,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九条,设立二手车经纪机构,应当具备企业法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