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设立条件 第五条、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市商业发展规划.二.经营者具备企业法人条件.三,有固定的交易场所 具有合法的商业用地手续 城市区域内设立的。交易场所面积不少于2万平方米、交易大厅不少于500平方米,县域内设立的.交易场所面积不少于1万平方米。交易大厅不少于300平方米、四 能为二手车经营主体提供必要的配套服务设施和场地 场内应当设置查验区,展示区.休息区,交易大厅等具体区域、五。能为公安部门、税务部门提供办公场所、第六条,设立二手车经销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本市商业发展规划.二。具备企业法人条件、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城市区域内设立的 经营场所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县域内设立的.经营场所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四,有必要的配套服务设施.第七条 设立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是独立的中介机构,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建筑面积不得少于200平方米。有符合规定的车辆技术检测设备和配套设施、三 有3名以上从事二手车鉴定评估业务的专业人员.四、注册资本金不少于30万元,五。有规范的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 内部管理制度、治安制度,信誉保证制度及鉴定评估过失赔偿制度。六,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七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设立二手车拍卖企业 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第九条.设立二手车经纪机构,应当具备企业法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