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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七条.二手车交易市场冠名时,应当带有、二手车交易市场、字样.二手车经销企业冠名时.应当带有,二手车经销、字样。二手车经纪机构冠名时 应当带有。二手车经纪,字样.作为其行业特征。其他企业登记不得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以上字样 二手车经营主体在经营范围中应当明确表述,经销,经纪,拍卖.鉴定评估 字样、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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