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条,市商贸流通管理部门负责编制本市商业发展规划,负责制定二手车流通行业发展有关规定,负责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的监督管理。负责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的备案和信息报送工作,负责二手车拍卖企业和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设立的初审工作.县 含区,开发区.商贸流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经营主体的监督管理.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 二手车经营主体的登记注册管理和二手车交易的监督管理。负责取缔.处罚非法设立的二手车交易市场。无照从事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鉴定评估的企业和经营者 第二十二条,税务部门负责二手车交易的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国税部门负责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核发,使用、监督管理,负责相应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地税部门负责二手车交易使用服务业发票的核发.使用 监督管理。税务部门应当在具备办公场所的二手车交易市场派驻人员征缴税款,第二十三条,公安部门负责二手车交易的治安管理和二手车交易的转移登记 负责查处在道路上经营,展示,整备.检测二手车等行为 负责本地区违法违纪车辆的查处工作.公安部门在办理转移登记时应当对车辆进行查验,公安部门应当在具备办公场所的二手车交易市场派驻人员办理转移登记、第二十四条,城管执法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 具体负责查处道路两侧经营场地外 店门外及人行道。绿地上经营.展示,整备,检测二手车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