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二手车流通管理,规范二手车经营行为 促进二手车流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二手车交易及相关活动的 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到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汽车、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即原农用运输车,挂车和摩托车 第三条 市.县,含区,开发区,商贸流通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城管执法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辖区内二手车流通的监督管理工作,市服务业委员会是市商贸流通管理部门 第四条,二手车行业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规范经营、有序发展的原则、二手车交易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公平。公开的原则。严禁欺行霸市。强买强卖、弄虚作假.恶意串通、敲诈勒索等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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