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经营规则。第十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包括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鉴定评估企业,下同.应当依法经营和纳税.遵守商业道德 第三章。经营规则,第十一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在各自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不得在注册的固定场所以外从事经营活动.包括不得在经营场地外。店门外经销,展示.整备、检测二手车。第十二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不得直接从事二手车经营、不得从事二手车鉴定评估和经纪活动、不得为二手车经销企业。拍卖企业及场外直接交易的二手车代开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经销企业不得为他人进行二手车交易提供交易服务场所 不得从事二手车经纪和鉴定评估活动,二手车经纪机构不得以任何方式从事二手车的收购,销售活动,二手车经纪人不得以个人名义从事二手车经纪活动、第十三条,二手车所有人不通过二手车经销企业 拍卖企业和经纪机构将二手车辆直接出售给买方的直接交易行为,应当在二手车交易市场内进行。第十四条,二手车所有人进行交易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并保证其真实、合法.有效、一。卖方身份证明或者机构代码证书,二.车辆号牌、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三,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四,车船使用税缴付凭证.五.车辆保险单,六,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或者海关批准的转让证明,七、继承。赠予。中奖,协议离婚和协议抵偿债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供继承。赠予,中奖、协议离婚和协议抵偿债务的相关文书和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八,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二手车所有人为两人以上的,还应当提交共同所有的公证证明,属于夫妻共同共有的,可以提供 结婚证.或者证明夫妻关系的、居民户口簿 第十五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二手车经营主体在交易过程中、应当对交易车辆进行检查,发现下列情形车辆的.不予进行交易.并及时报告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一。通过盗窃。抢劫、诈骗等违法犯罪手段获得的车辆。二,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或者车架号码与登记号码不相符,或者有凿改迹象的车辆 三,走私.非法拼。组 装的车辆。交易违法车辆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十六条。二手车交易应当签订合同,明确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合同内容参照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示范文本、第十七条,二手车经销企业。拍卖企业销售,拍卖二手车时。应当按规定向买方开具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发票.进行二手车直接交易和通过二手车经纪机构进行二手车交易的 应当由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按规定向买方开具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发票 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当真实反映实际交易价格、交易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由国税部门按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额、第十八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实行备案制度和流通信息报送制度,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从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应当在30日内到市商贸流通管理部门备案,并定期报送二手车流通信息 第十九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停业.注销等事宜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市商贸流通管理部门办理变更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