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征收补偿。第三十二条,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将征收范围内国有房产座落 用途 建筑面积等调查结果书面告知市房管中心。由市房管中心核实确认,市房管中心负责通知属地区房产管理部门暂停办理征收范围内国有房产的使用权转让,承租人变更及分户等手续 对征收范围内承租人是否享受过国家规定的住房优惠政策,市,区各级房屋管理和房屋登记等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市房管中心、并提供相关书面审核意见 由市房管中心函告房屋征收部门。第三十三条 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 涉及征收国有房产的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照征收补偿方案 与市房管中心就征收范围内的国有房产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征收部门应当按照征收补偿协议约定按时支付国有房产征收补偿款.第三十四条、实行标准租金的住宅房屋承租人未享受国家规定的住房优惠政策的、市房管中心在收回市政府规定的住宅产权补偿款后.承租人可购买被征收房屋的公房产权,并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房屋征收时.除直管公房非住宅承租人,以各区房屋管理部门直管公房档案记载为准 及前款规定的承租人外,其他国有房屋承租人不享受房屋征收补偿、应自行搬离,房屋征收部门不得与房屋承租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原承租人符合继续承租条件的.可向市房管中心申请继续承租.第三十五条 住宅房屋承租人申请办理安置房产权时,应当提交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以及国有房产租赁凭证,缴纳国有房产征收补偿款结算单 购公房产权花名册等相关材料,经市房管中心审核确认后向房屋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国有房产原权注销及安置房产权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