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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接收管理.第二十八条,行政,事业单位剩余的公有住房、不含办公用房.经市政府批准关闭。停产.合并、改制的国有企事业单位的房产.以及市政府授权管理的其他房产,应统一移交市房管中心经营管理 第二十九条、移交房产的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做好所有移交国有房产的清查 统计、汇总及房产档案资料整理工作,全面移交所有房产及相关档案资料,包括产权证、土地证。房产历史资料,租赁协议,合同、抵押、债务等.并与市房管中心签订,国有房产移交确认书.第三十条。房产移交后,市房管中心应当持房产移交单位。或其主管部门。证明,移交确认书 和测绘资料申办权属变更手续.第三十一条、移交房产的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在移交房产前应当妥善处理好房屋纠纷等相关问题、市房管中心接收房产后 应当对原已出租的房产重新进行核查,对符合条件的承租人。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确定租金标准,不符合条件的承租人,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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