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资源 更多>
第四章、修缮管理,第二十四条 出租人与承租人共同承担维修养护国有房产及其附属设施的责任。双方应当在房屋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修缮责任,对危及房屋使用安全的维修项目.承租人要及时报修,出租人应当及时维修.遇暴雨,洪水 台风、地震等自然灾害。各级房屋管理部门应配合辖区政府提前做好防范工作.发现房屋险情 及时抢修,第二十五条、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属于自然损坏的、由出租人负责维修、因承租人使用不当或过错造成损坏的 由承租人负责修复,第二十六条。出租人应对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进行定期检查,修缮.保证其正常使用和安全。在房屋修缮或对危房进行翻修加固时,承租人和相邻人应积极配合.主动搬迁。不得无理阻挠或借故提出不合理要求,阻碍房屋的修缮 第二十七条,国有房产修缮所需的资金从租金收入中列支,应当专款专用 严禁挪用.房屋修缮资金的投入必须满足房屋安全住用和基本使用条件的需要 优先安排危房抢险加固、治漏资金、
批注书签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