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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安全应急管理 第三十一条 轨道交通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应当对其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论证和安全预评价,在项目初步设计时。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项目进行安全质量风险评估专项设计。第三十二条 轨道交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竣工或者试运行完成后.应当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价,第三十三条。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立事故预防,报告和处理制度 执行建设过程动态安全监测制度 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第三十四条、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管理有关规定、设置配备必要的安全警示标志和救援设备器材.并保持其性能完好 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制定轨道交通建设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定期组织应急抢险队伍演练、随时做好轨道交通抢险准备.第三十五条。发生轨道交通建设安全事故,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 迅速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避免或者减少人员伤亡、并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第三十六条.发生轨道交通建设安全事故。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事故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以及供电,供水。供气。通信等单位.应当按照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 进行应急保障和抢险救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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