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规划管理 第六条.轨道交通规划主要包括轨道交通线网规划以及轨道交通建设规划,第七条、轨道交通规划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轨道交通规划由市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经批准的轨道交通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第八条,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轨道交通规划、会同国土资源等部门编制轨道交通土地利用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对轨道交通建设用地进行规划管理和控制、规划确定的轨道交通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不得改变用途、第九条,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客流量、换乘需要和用地条件,预留交通换乘枢纽,停车场等相关公共设施用地。第十条、建立轨道交通建设土地专项储备制度、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轨道交通、相关公共设施建设用地一并纳入轨道交通建设用地的土地征收 用 范围。并协调办理轨道交通建设用地出让 划拨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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