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保护区管理 第二十四条,轨道交通设置控制保护区 保证轨道交通规划,建设顺利进行和建成后的安全运营.规划线路控制保护区的范围为.以轨道规划线路中线为基线.每侧宽度为60米,在建和建成的线路,控制保护区范围为、一。地下车站和隧道结构外边线周边外侧50米内。二.地面车站和高架车站以及线路轨道外边线外侧30米内.三、出入口.风亭。冷却塔,主变电所。控制中心等建.构,筑物结构外边线以及车辆段,停车场,用地范围外侧10米内,四,穿过闽江的隧道,桥梁结构外边线外侧100米内 第二十五条.在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设立轨道交通特别保护区、特别保护区的范围如下、一,地下车站和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5米内,二 高架车站及高架线路工程结构水平投影外侧3米内。三,地面车站及地面线路路堤或路堑边线外侧3米内、四、出入口 风亭。冷却塔,主变电所.控制中心等建 构.筑物结构外边线以及车辆段 停车场。用地范围外侧5米内.五,过江河.湖泊等水域的隧道。桥梁结构外边线外侧50米内,六 高压电缆沟水平投影外侧3米内.因地质条件或者其他特殊情况、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范围进行调整。第二十六条,在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的 业主或施工单位应当制定轨道交通设施保护方案。征得轨道交通建设单位的同意后 按有关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一,新建.改建 扩建或者拆除建、构、筑物.二。钻探。基坑,槽,开挖,爆破、桩基础施工,取土、填土 顶进 灌浆,锚杆作业,三。新建塘堰、开挖河道水渠、采石挖砂,打井取水,地下采水,四。敷设管线 穿越或者跨越轨道交通设施的作业.五。在过江河、湖泊等水域的隧道段疏浚河道渠道和抛锚,拖锚作业。六,其他可能影响轨道交通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在轨道交通特别保护区范围内,除必需的市政、园林、环卫和人防工程外。不得进行其他建设活动 第二十八条。在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内进行建设的,设计,施工方案应由建设单位组织不少于3个城市轨道交通方面的专家参与进行论证,并严格按照方案组织施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对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进行定期巡查,发现施工作业危及或者可能危及轨道交通设施安全的 可以要求施工作业单位停止作业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施工作业单位拒不停止作业的。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对危及轨道交通设施安全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成施工单位立即停止作业,并依法处理。第三十条。敷设在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范围内的地下管线,其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加强管线的巡查。维护和管理,保障管线安全,避免对轨道交通设施的安全产生影响 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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