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土地违法案件的管辖。第十二条。省土地管理部门管辖全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案件。一 发生在市,地,一级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案件.二、在全省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土地违法案件,三,省人民政府和国家土地管理局交办的土地案件,四、认为应当直接处理的案件。第十三条,市,地.土地管理部门管辖本行政区域内的下列案件.一,发生在县、市 区,一级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案件 二,在本行政区域内有重大影响的土地违法案件.三,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土地管理部门交办的土地案件,四、认为应当直接处理的土地违法案件、第十四条.县级土地管理部门管辖本行政区域内土地违法案件.乡级人民政府管辖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案件,第十五条,上级土地管理部门可以处理下级土地管理部门管辖的土地违法案件。下级土地管理部门对其管辖的土地违法案件。需要由上级土地管理部门处理的、或查处遇到阻力的,应当报请上级土地管理部门决定、县级土地管理部门可以处理乡级人民政府管辖的土地违法案件.乡级人民政府对其管辖的土地违法案件,认为需要由县级土地管理部门处理的、应当报请县级土地管理部门决定。第十六条,管辖权不明或者管辖权有争议的土地违法案件.由其共同上一级土地管理部门指定管辖 超越管辖权限受理土地违法案件的,所作的行政处罚,理、决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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