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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一条,土地管理部门在查处土地违法案件中罚没或追缴的财物,一律上交同级财政,财政部门每年度应当拨给土地管理部门专项执法办案经费 保证正常办案需要 奖励举报有功人员和查处案件的有功人员,第三十二条,土地管理部门行使土地监察权时.应当使用规范的土地执法文书.土地执法文书由省土地管理部门统一制作.第三十三条,本条例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省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三十四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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