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土地违法案件的立案与查处.第十七条、土地管理部门处理土地违法案件 坚持以事实为依据 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行政处罚应当事实清楚。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 案卷材料完备,符合程序规定.第十八条,土地违法案件的立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行为人,二,有违反土地法律,法规的事实,三,依照土地法规应追究法律责任的.四、属于本部门管辖的.第十九条,符合立案条件的土地违法案件,承办人员须填写、土地违法案件立案呈批表 经本级土地管理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后立案。第二十条.承办人员在调查取证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出示省人民政府统一制作的行政执法标志和证件。第二十一条、经查证认定有下列土地违法行为之一的、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发出.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一.非法占用土地、无权或越权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二、擅自改变原批准土地用途或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开发。利用土地的、三 国有土地使用权被依法收回后拒不交出土地的,经批准的临时用地期满不归还的,或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 四.闲置。撂荒耕地的,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五 违反法律规定、在耕地上挖沙、挖土,采石 采矿等、严重毁坏种植条件的 或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沙化。水土流失的、六,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七,擅自转让,出租.抵押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八、不依法进行土地登记或土地权属变更登记的.九.瞒报土地交易价额偷漏土地费税的、十、其他违反土地法律,法规的行为、第二十二条.土地违法案件调查结束后,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分别下列情形予以处理、一 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予以销案,二。认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作出,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三,认定侵犯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作出、土地侵权行为处理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四,认定国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须给予纪律处分的 提出书面建议并附调查报告和有关证据。移送当事人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机关或纪检监察机关处理,五。认为当事人行为构成犯罪的、将案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三条,土地管理部门处理土地违法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处罚,理 决定,属重大,复杂的案件.经原批准立案的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期限。第二十四条,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或,土地侵权行为处理决定书、送达后。作出行政处罚。理、决定的机关应督促当事人履行 并将执行情况记入执行笔录,第二十五条、当事人自接到行政处罚、理。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既不履行、又不申请行政复议 也不提起行政讼诉的 作出处罚。理 决定的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