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土地违法案件的立案与查处、第十七条。土地管理部门处理土地违法案件,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行政处罚应当事实清楚。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案卷材料完备.符合程序规定,第十八条,土地违法案件的立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行为人。二.有违反土地法律、法规的事实,三,依照土地法规应追究法律责任的。四 属于本部门管辖的。第十九条 符合立案条件的土地违法案件,承办人员须填写,土地违法案件立案呈批表、经本级土地管理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后立案 第二十条,承办人员在调查取证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出示省人民政府统一制作的行政执法标志和证件.第二十一条、经查证认定有下列土地违法行为之一的.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发出,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一,非法占用土地、无权或越权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二,擅自改变原批准土地用途或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开发、利用土地的、三、国有土地使用权被依法收回后拒不交出土地的,经批准的临时用地期满不归还的.或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四,闲置 撂荒耕地的.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五,违反法律规定 在耕地上挖沙,挖土、采石、采矿等 严重毁坏种植条件的.或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沙化。水土流失的 六。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七,擅自转让,出租,抵押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八,不依法进行土地登记或土地权属变更登记的、九 瞒报土地交易价额偷漏土地费税的,十.其他违反土地法律。法规的行为、第二十二条。土地违法案件调查结束后,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分别下列情形予以处理,一,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予以销案。二 认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作出,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三。认定侵犯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 作出.土地侵权行为处理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四、认定国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须给予纪律处分的、提出书面建议并附调查报告和有关证据。移送当事人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机关或纪检监察机关处理.五。认为当事人行为构成犯罪的、将案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三条 土地管理部门处理土地违法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处罚,理。决定 属重大 复杂的案件,经原批准立案的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期限、第二十四条。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或。土地侵权行为处理决定书 送达后,作出行政处罚,理、决定的机关应督促当事人履行。并将执行情况记入执行笔录.第二十五条。当事人自接到行政处罚.理、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既不履行。又不申请行政复议 也不提起行政讼诉的。作出处罚 理、决定的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