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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土地监察职责与权限.第九条 土地管理部门的监察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土地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二 受理对土地违法行为的检举或控告.三,制止土地违法行为.查处土地违法案件.四,监督检查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 转让 出租,抵押。终止等活动和集体土地使用情况 五。监督检查征地费用和土地出让金的使用情况 六,受理土地行政复议案件,七,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涉及土地问题的案件,第十条 土地管理部门依法行使下列监察权.一,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贯彻执行土地法律,法规的情况和土地使用,土地权属变更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可查阅,复制与土地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凭证等资料,二、对正在进行的土地违法行为。有权依法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予以制止,三。在查处土地违法案件中、可对有关当事人和知情人采取笔录,录音等方式进行调查取证 四 对违反土地法规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和其他处理、五,建议有关单位对违反土地法规的国家工作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第十一条。土地管理部门对非法批准征,占用土地的行为 应当予以抵制,上级土地管理部门发现下级人民政府实施违法.不当的土地行政行为,应当提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予以撤销或变更,上级土地管理部门发现下级土地管理部门实施违法。不当的土地行政行为 应当责令其限期纠正。逾期拒不纠正的 有权依法予以撤销或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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