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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土地监察职责与权限 第九条,土地管理部门的监察职责是,一,监督检查土地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二。受理对土地违法行为的检举或控告.三.制止土地违法行为。查处土地违法案件,四,监督检查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等活动和集体土地使用情况,五、监督检查征地费用和土地出让金的使用情况,六。受理土地行政复议案件、七,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涉及土地问题的案件.第十条,土地管理部门依法行使下列监察权、一,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贯彻执行土地法律。法规的情况和土地使用,土地权属变更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可查阅 复制与土地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凭证等资料,二 对正在进行的土地违法行为,有权依法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予以制止,三,在查处土地违法案件中.可对有关当事人和知情人采取笔录,录音等方式进行调查取证,四、对违反土地法规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和其他处理,五 建议有关单位对违反土地法规的国家工作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第十一条,土地管理部门对非法批准征.占用土地的行为,应当予以抵制 上级土地管理部门发现下级人民政府实施违法,不当的土地行政行为、应当提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予以撤销或变更,上级土地管理部门发现下级土地管理部门实施违法,不当的土地行政行为、应当责令其限期纠正。逾期拒不纠正的、有权依法予以撤销或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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