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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土地监察职责与权限,第九条,土地管理部门的监察职责是。一.监督检查土地法律 法规的实施情况 二。受理对土地违法行为的检举或控告,三,制止土地违法行为,查处土地违法案件.四 监督检查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 出租,抵押.终止等活动和集体土地使用情况.五、监督检查征地费用和土地出让金的使用情况,六,受理土地行政复议案件 七.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涉及土地问题的案件.第十条,土地管理部门依法行使下列监察权.一。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贯彻执行土地法律 法规的情况和土地使用。土地权属变更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可查阅.复制与土地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凭证等资料,二。对正在进行的土地违法行为、有权依法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予以制止,三.在查处土地违法案件中,可对有关当事人和知情人采取笔录。录音等方式进行调查取证,四,对违反土地法规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和其他处理 五、建议有关单位对违反土地法规的国家工作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第十一条。土地管理部门对非法批准征、占用土地的行为,应当予以抵制.上级土地管理部门发现下级人民政府实施违法 不当的土地行政行为。应当提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予以撤销或变更、上级土地管理部门发现下级土地管理部门实施违法,不当的土地行政行为.应当责令其限期纠正。逾期拒不纠正的.有权依法予以撤销或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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