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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治疗,第十二条。肺结核病人由各级结核病防治机构、结核病专科医院治疗 其中需要住院治疗的.由市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结核病防治机构承担.第十三条、重症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肺结核并发症或合并症病人应住院治疗、其他肺结核病人由当地结核病防治机构实施不住院督导化疗.第十四条 肺结核病人的治疗费用按有关规定报销,对无经济来源的传染性肺结核病人、其治疗费用由政府专项拨款给以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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