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治疗 第十二条、肺结核病人由各级结核病防治机构、结核病专科医院治疗.其中需要住院治疗的 由市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结核病防治机构承担 第十三条.重症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肺结核并发症或合并症病人应住院治疗、其他肺结核病人由当地结核病防治机构实施不住院督导化疗、第十四条。肺结核病人的治疗费用按有关规定报销、对无经济来源的传染性肺结核病人、其治疗费用由政府专项拨款给以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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